劳动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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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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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原告于年月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元,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是判断有误的:一、原告每周上班天,即双休日也要上班天,证据确凿。二、原告每周上班天,被告对此无异议。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等法律规定为驳回原告请求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被告可以在双休日安排原告上班,这不违法,但原告请求的是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原告以为并不能以此合法为由驳回原告请求,使得原告加班工资报酬求偿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元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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