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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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