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利息计算的常见问题

执行程序中的利息计算的常见问题-星星万能库
执行程序中的利息计算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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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2014年8月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后的计算方式:分债务利息、一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其计算方式在生效法律文书中都有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基数仅包括债务本金,利息、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不能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四:迟延履行期间如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延迟履行期间加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倍部分债务利息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的起算日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1.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计算至人民法院划拨、提延迟履行期间加取之日;倍部分债务利息2.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计算的截止日效之日;3.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问题五:债务利息的履行顺序是什么?实行当事人约定优先(但是这里的约定仅限于当事人在执行和有约定时解过程中对清偿顺序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及《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没有约定时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履行。当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优先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得到清偿,剩余款项再偿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执行款项不足以支付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不应当计入债权教额中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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