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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存在三种诉求:第一种是卖方请求买方支付购房款,第二种是买方请求卖方交付房屋,第三种则是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在以上三种诉求中,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认呢?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卖方请求买方合同履行地”的情形,则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支付购房款案可以由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情买方请求卖方形,则房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件可以由不动产交付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一方违约,守约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引申方起诉违约方者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纠纷就不能问题解除合同并要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求违约方支付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违约金时,则存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在不同的观,点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已登记的不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有何不同?答: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吗?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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