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抗辩事由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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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款项的流水凭证:(2)还款计划表中借款人应还款项的金额:(3)如有其他人代偿的,要有代为付款的凭证:(4)借贷双方之间有无就应还款项协商进行一定减免。【注意事项】①实践中,存在借款人向第三方平台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应当审查第三人平台与出借人之前有无委托收款的约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方式等,若出借人与第三方平台无委托收款的约定且借款人未按出借人的指示进行还款的,借款人支付款项债务已获清偿的行为不视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或部分清偿②关于当事人对还款的清偿顺序未做约定,借款到期后,在借款人欠付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其抵充顺序应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违约金→主债务确定清偿。利息与违约金均系资金占用损失或使用利益,实践中普遍存在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名词混用的情形,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也往往存在重合。因此,金融借款合同中,宜将违约金与利息作同一类概念考虑。从《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来看,应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由于借款人违约在先,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先抵扣违约金再冲抵本金。债权债务债务已由(1)双方有无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已经消灭(2)物权是否实际发生转移:实物抵偿(3)当事人协议以物抵债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1)是否有债权转让合同:(2)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已经到达债务人:(3)是否存在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4)是否存在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且该从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本人。【注意事项】①实践中,存在出借人将不良债权进行转让后又以诉债权已被转让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形,该种情形若非债务人提出抗辩特别是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极易导致错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以依职权追加债权受让方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②实践中存在大量金融债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一般债权人不能仅以已登报公告为由主张已通知债务人。只有明确无其他有效通知方式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的方式通知。(1)原始债务是否具有可转移性:债务已由(2)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承担(3)涉案债务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条件的情形,若有,其条件是否成就:(4)原债务人是否因债务的转移而完全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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