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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货样买卖契约书立货样买卖契出卖人商行负责人称为甲方,同承买人商店主称为乙方,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如契约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货样同品同种类同质的货物件,甲方应于日内义付乙方。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契约。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第三条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第四条本件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仟佰元共人民币万仟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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