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之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之侦查阶段-学行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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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2)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进行会见,也不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任何有关案件结果的承诺。会见中的(3)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可,羁押场所同意的情况注意事项下,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4)辩护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律师身份,通信的内容最好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事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1)向嫌疑人确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印;其他工作(2)制作会见笔录(交嫌疑人阅读后签字确认)2《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罪,具体包括: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危害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安全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犯罪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限制律师会见情形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活动第120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犯罪标志罪,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以及在恐怖主义组织领导之下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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